被狗襲擊受傷提出民事索償
法庭評估判案書
在評估原告人每個索償項目前,本法官先行評價原告和被告作供的表現。原告的證詞內容誇張,為精神問題繪影繪聲,難以令人信服。舉例,原告人聲稱只因友情,儘管有傷患在身,在病假中仍義助茶餐廳步行送外買早餐到被告家去。法官覺得只是在胡扯撒謊。
另一方面,原告人出示了數張內地的診單及客運的發票,要求被告賠償往內地醫冶扭傷了的腿部的所有費用。首先,如以下解釋,法官並不接受原告人在逃避被告所養的狗隻時,曾在梯間跌倒而扭傷腿部。再者,法官亦不接受原告人有需要由家人陪同多番到內地求診,尤其是當時同時間也在香港醫冶腿傷。
被告作供時,表現坦率誠懇,是一名誠實的證人。惟證供大多都跟本損失評估並沒有關係。被告首先出示一張視像光碟,記錄了原告人在意外後翌日登門要求賠償的情形。法官在審訊中跟雙方和其法律代表一起觀看有關片段。被告的重點是在錄影中原告人行動自如,惡形惡相,跟被告及其家人對罵,一點也不像受傷患困擾及精神憂鬱。惟法官認為當時原告情緒激動,行動及精神表現不能推翻席前沒有爭議的醫學證據。
另外,被告投訴原告人在意外後向她及她的家人作出一連串滋擾行為,包括恐嚇性的電話留言。被告提供了一些電話留言錄音,當中原告人曾文留言給原告人的家人,聲稱無事都會一直去醫院,並高聲喝斥他狡猾,意外後替咬傷她的狗隻打瘋狗症針,要算是她肯放過被告,她的仔女是不會放過他的。
無論原告人的受傷經驗是如何可怕,傷勢是如何嚴重,報復行為實在令人討厭,是法律絕對不容許,必須予以強烈譴責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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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損害賠償 (痛苦、苦楚及生活情趣的喪失)
- 原告人五十二歲,已婚及有兩名子女;意外發生時,受雇於本地一間教育機構當校工,月薪約港幣HK$7,000。
- 法官不接納原告人在意外中扭傷足踝的說法。醫院急症室意外當天的紀錄,只提及被狗咬傷,並沒有提及足踝扭傷。原告人解釋說足踝在意外發生數天後才開始出現紅腫。但是根據醫院急症室醫生的報告,在覆診的時候,原告人亦沒有提及任何足踝扭傷。
- 在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索償時,申索書及證供紙均沒有提及任何足踝扭傷。
- 至於精神傷害,法官完全不接納是由於該意外引致的;不能信服該意外是精神問題的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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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訊前的收入損失
- 根據醫療記錄,原告人在工作時發生意外,患有工傷。 雖然狀書透露有60天的病假,但並沒有文件證供的支持。 而原告人自己的證供也是在意外當天,仍然在放病假。本案中,並沒有證供確立有關病假在何時終止。
- 原告人出示了26天的病假紙,聲稱其實總共有76天的病假。法庭檢閱了這些病假紙,得悉期間仍在放病假,而該些簽發病假的證書,渉及的傷病,均與原告人被狗咬傷無關。
- 在這些證供下,法官未被說服原告人有蒙受任何審訊前收入損失。所以,法庭不批准此項索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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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
- 有鑑於法庭裁定原告人在意外中受到的傷害,只是輕微的皮外傷,並沒有對工作能力構成長遠的影響。法官不認為可以獲得這項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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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開支及交通費
- 原告人要求被告賠償HK$13,475,作為醫療開支;並且出示了一疊收據,但大多跟本案無關,如有關跌打及精神科醫療的費用等等。 法官只接納有關本港醫院及醫生的醫療費用,一共是HK$62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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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來醫療開支
- 法官不接納須要繼續接受冶療。所以,不批准此項索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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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品開支
- 原告人要求對方賠償HK$6,551,作為買補品的支出。但未有提出任何證據,顯示買了甚麼補品,而那些補品如何會對傷勢的冶療有甚麼幫助。故此,法官也不批准此項索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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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結
法官評估原告人應得賠償如下:
一般損害賠償 | HK$45,000 | ||
醫療費用 | HK$625 | ||
交通費 | HK$800 | ||
總數 | HK$46,425 |
外部連結:法律援助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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